【人民时评】
“暗访” 人大视察不可缺少的方式
□ 关宏宇
近日,河南省方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对政府的一项工作进行了视察。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视察不仅进行了“明察”,而且还进行了“暗访”。其结果是,“明察”与“暗访”大相径庭:领导说,“暗访”反映了真实情况;群众说,人大这次说了真话;被监督单位说,他们听到了平时听不到的话,所反映出的问题都是他们工作中的“软肋”。
视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常用的监督方式之一。目前,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视察大多采取“明察”的方式,即:视察前通知被视察单位做好各种准备;视察时先听被视察单位的汇报,然后再到早已安排好的实地察看,向在场的群众询问情况,最后集中讨论,提出意见,视察结束。
客观地讲,对于视察中常用的这种“明察”方式,如果本着认真负责、讲求实效的原则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进行,肯定会收到好的效果的。但就目前而言,“明察”尚有许多值得思考的东西,如:视察时听到的多是讲成绩的,看到的大多是“亮点”,现场多是准备好的,问题多是人们都知道的、表面的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视察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实际效果。
与“明察”相比,“暗访”有其独到之处。首先,“暗访”是在被视察单位无任何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视察人员听到、看到的都是真实、可信的东西。其次,“暗访”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暗访”时,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以普通人的身份出现的,群众心里无戒备,视察人员询问什么群众就说什么,甚至还会主动“诉说衷肠”;即便是以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身份出现,因为无被视察单位相随,群众也敢说心里话。其三,“暗访”减少了许多环节,轻车简从,不再兴师动众,既节约,又能了解真实情况,并且符合“当好代表为人民”的精神。
当然,人大的每项工作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视察也是如此。搞好“暗访”的前提是不能违法,要符合民意,讲求实效,不能撇开“明察”而专门去搞“暗访”,也不能事事都“暗访”,而要根据实际情况,恰到好处地将此方法运用于实践当中。实践证明,如果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把“明察”和“暗访”有机结合起来,既有“明察”,又要“暗访”,既看到了成绩,又找准了问题,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两者作用,才能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监督。(作者单位:河南方城县人大常委会)
(《人民之声报》2005年第88期一版 作者:关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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