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
信息不对称与代表知情权
□ 石永宁
知情权,不仅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代表依法开展职务活动的必要条件。为此,中央9号文件将保证代表知情权作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措施作了规定。
借用信息经济学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分析,能够为我们理解代表的知情权提供一个新的角度。其所谓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市场上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量不等,一方掌握的信息量多于另一方,由此导致市场交易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如在货物交易中,物品的质量如何只有卖主最清楚,而买主并不了解,这就使买主承担较大的交易风险或支付更大的成本。为解决这一问题,该理论主张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激励机制来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以完善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视角新颖,贴近实际,被扩展应用到诸多领域,信息不对称也成为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概念。
就代表来说,代表作为一个整体与公共权力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检两院)是一种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契约)关系。代表要有效执行职务,就应当在掌握的信息量上与其职务关系相对方保持对称或平衡。但通常的情形是,这种平衡很难达到,代表掌握的信息量远难与其履职要求相符合,这也是当前代表作用发挥中的重要限制因素。知情权既然是代表的一项权利,就意味着公共权力机关承担着信息供给保障义务。这一制度设置,正是为了解决代表履职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其有效履职提供条件。
落实代表知情权,有效缓解代表履职中信息不对称的矛盾,首先,要疏通信息传递的渠道。对此,中央9号文件规定的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向代表通报情况、印送政情材料、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等,都是疏通信息传递渠道的可行之举,应当作为代表工作的基本制度予以坚持和落实。其次,代表要增强信息意识。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对于一个人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代表作为民意能动的载体,其职务活动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个对来自社会各种信息进行收集、处理、表达的过程。代表要广开视听,不断突破获取信息的条件限制,把一切职务活动建立在深入调查研究、握有充足的信息基础之上。再次,代表要掌握获取信息必要的手段和技术。公共权力机关传递的信息并不因其渠道的正轨性而具备天然的真实性。要解决真实性、可靠性的问题,必须具备分析、辨别能力。因此,代表应当掌握调研、视察、询问、质询等法定的手段和技术,保证使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不仅有量的增多,同时有质的保证,从而在对信息的分析综合中,自主提炼出有价值的观点和主张,并通过法定的职权行为促其实现。(作者单位:庆阳市人大常委会)
(《人民之声报》2005年第94期一版 作者:石永宁)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3924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