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两个暂行规定
本报讯 (通讯员 于锐华) 9月28日,酒泉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暂行规定》、《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暂行规定》,这是酒泉市人大常委会自中央9号文件出台后,第二次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此前,酒泉市人大常委会于7月初制定出台了三项相关工作制度。
(《人民之声报》2005年第95期一版 作者:于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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