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医疗保险不“保险”的现状
文县人大建议政府取消保险“门槛”
本报讯 (通讯员 张 峰)一项本该造福于民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文县“卡了壳”——由单位、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统筹费未征收,由县财政缴纳的医疗保险统筹费未能及时、足额拨付。医疗保险因此失去了“保险”。面对这种现状,文县人大常委会紧急启动调查程序,对这一“卡壳”工程进行了专题调查,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省、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精神,文县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于2000年启动。按照陇署发[2000]65号《陇南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陇南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文县政府于2001年及时出台了《文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同时依照《办法》和《细则》,又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办理的配套性文件及有关参保人员住院、出院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规定。
《文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实行全县统一比例。全县所有用人单位按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缴费,每年增加一个百分点,3年内达到6%。(6%当中的30%划入个人账户)。单位职工门诊医疗费除个人缴纳工资总额的2%外,财政还应向职工支付工资总额的1.8%作为职工门诊医疗费用。
《实施细则》同时还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作出了年住院费定额500元以上,最高支付限额19000元以内的规定。但时隔4年,文县的医疗保险工作没有让全体职工感到保险,反而让职工怨声载道:职工群众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听起来让人兴奋,用起来让人气愤”;造福工程“卡了壳”,老百姓就“遭了殃”;“有啥都不能有病,一有病,医药费都没有地方报销了”……
文县人大常委会得知这一情况后,于今年10月下旬成立调查组,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资性津贴落实兑现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认为,从2000年文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由于文县财政困难,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应由财政缴纳的医疗保险统筹费。由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医疗保险统筹费也未能征收,因而导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职工门诊药费无从报销。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文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组成人员认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造福于民的工程,政府应该积极实施。鉴于《文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有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以上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政府取消这一“门槛”,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
目前,这一建议已被文县人大常委会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转交政府落实。
(《人民之声报》2005年第97期一版 作者: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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