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
法治进程中的两个里程碑
□ 兰 海
立法的民主化和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前者保障所立之法为“良法”,后者则是剔除“恶法”的“公器”。在即将过去的2005年,对于两者来说,都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我们应该记住它们。因为正是这两个里程碑,使我们分明感觉到,法治的脚步声已经越来越近。
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40天内,累计征集社会意见11543件;9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立法听证会,从全国遴选的28位陈述人参加了听证。在这两起事件中,媒体振奋,民众雀跃。
应该说,作为开门立法,无论是《物权法草案》还是《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都不是第一次。从上个世纪末,这种立法模式早已在地方立法中得以实践。但是,作为两部关系到与全国每一个普通公民休戚相关的法律,其更具有根本意义。这种开门立法,全民参与的盛况,无疑昭示着在制定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方面,中国普通民众正在拥有越来越响亮的话语权;倾听公民意见也逐渐成为中国立法的规定程序。也正是公民在立法中的话语权的增强,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得以保障。
我们不应忘记曾经令法治蒙羞的孙志刚案件,它曾经无情地告诉我们,如果公民的权利被歪曲、剥夺,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那么这样不公正、违反社会普遍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也正是孙志刚案件使中国违宪审查机制日益走向法治的前台。12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简称《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媒体和专家普遍认为,这标志着违宪审查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早在《立法法》当中,违宪审查机制就已确立。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规审查备案室,作为专门机构处理违宪审查和违法审查,而两个《工作程序》的出台则是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上迈出了第三个关键步骤。这种程序化、制度化的构建,由于其具有的可操作性,使违宪审查机制走下理论的神坛,而进入“实战”阶段。它使我们坚信,公民以生命为代价,换取恶法之终结的时代已经结束,违宪审查机制将成为遏制恶法的“公器”。当然,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两个《工作程序》的出台,其标志性意义不言而喻。(作者单位:郑州市二七区人大常委会)
(《人民之声报》2005年第97期一版 作者: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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