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
莫把“见面”当“副本”
□ 贺大新
时下,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正在全国有序进行。有一种倾向令人担忧:某选区的5名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后,选举工作指导组组织他们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规定每人只能做两分钟的发言,内容只能介绍姓名、年龄、职务、学历、工作简历等情况,没有安排选民提问题的时间。片刻,“见面会”结束了。不少选民拉住选举工作指导组成员的衣服说:“我们还没有提问题呢”。指导组成员回答说:“《选举法》规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可以’不是硬性要求,‘见面’也只是选举工作的‘副本’”。
此现象虽为个别现象,但我们仍不可小视。
大家都知道,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条款,这一条款体现了公开和民主的原则,强化了选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意义非同一般。
首先,“见面”事关选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热情。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选民的知情权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具体到选举工作中,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时,一般只作书面介绍,且内容简短,选民听了也听不懂、听不明白。在这种情况下,选民在投票时就带有很大的盲目性、被动性和随意性,削弱了选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热情。
其次,“见面”事关代表素质。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以往,由于选民对候选人的情况不了解,候选人也缺乏主动宣传、介绍自己的机会和积极性,投票时,那些履职能力强、有一定文化修养、敢为民代言、愿为民办事的候选人往往会因为选民不了解而被落选。“见面”,能使选民知道什么样的人可以当代表,什么样的人能够当好代表。这样,选民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出好的,选出优的,让真正有能力、高素质的人当上人大代表。
第三,“见面”事关选举机制的创新和发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问题,实质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新发展。选举中,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自我介绍、展示自己,向选民袒露胸襟,选民可以凭其先前的表现、现场的承诺,不被他人所诱导,充分比较,慎重选择,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这无疑是受选民欢迎的好方式。
综上所述,“见面”是事关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大事,换届选举千万不可将“见面”当“副本”。(作者单位:湖北省当阳市人大常委会)
(《人民之声报》2006年第71期一版 作者:贺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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