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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再度引发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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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再度引发争论

人大代表建议:应统一城乡死亡赔偿标准

□  本报综合报道

  最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再次推向高潮。有关专家说,这种损害赔偿的二元标准,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最高法的解释,导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

  2006年10月10日清晨6时许,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保洁员杨淑珍在太白南路清扫路面时,一辆牌号为陕AA8195的自卸卡车由南向北疯狂行驶至太白南路北口,突然冲向马路对面,将正在工作的杨淑珍撞倒,猝不及防间,这位保洁员当场撒手人寰。
  这起责任全在自卸卡车司机一方的交通事故,在处理善后事宜时却遇到了麻烦:按杨淑珍当了6个年头保洁员的身份来算,杨淑珍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城里人,她理应得到16万元以上的赔偿;而按杨淑珍现在的户口来算,杨淑珍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村人,她应得到的赔偿不超过8万元。
  其实,这样的案例不止杨淑珍一人碰到,在全国其他地方,类似的遭遇也经常发生:2005年底,在重庆市同一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3名花季少女遭车祸丧生,3个家庭体味着同样的悲痛。但不同的是,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而死者何源的户口在江北区的农村,肇事方只给何源父母赔偿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
  …………
  今年初,《中国青年报》在一篇题为《“同命不同价”违背法律精神》的评论中就分析说,2003年12月4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造成“同命不同价”这一赔偿制度的惟一法定依据。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专家认为:“同命不同价” 拷问法律公平性

  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在接受四川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以公民户籍为计算基础,区分城镇与农村,导致城镇与农村户籍的死亡赔偿金相差高达4倍,这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周伟教授说,“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种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元标准。”
  《中国青年报》的一篇评论披露说,其实,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同命不同价”、赔偿分三六九等现象,早就受到法学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质疑和强烈诟病。尽管人们对此质疑的理由和依据各不相同,但结论却是共同的,那就是在推行依法治国,崇尚法治的国度里,作为基本人权基础的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不应有高低贵贱之分,否则就是对基本人权的亵渎,就是法律上的不平等、不公平。
  
  两公民上书最高法,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建议统一城乡死亡赔偿标准

  今年3月,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和李方平律师以公民身份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衡东爱平养殖集团总裁刘爱平也在今年“两会”期间提出议案,“希望司法部门能认真权衡,取消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悬殊差别。”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此事目前正在调研,近期将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两公民在建议书中表示,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是“两元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这种“两元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完全忽略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即由于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使越贫穷的农村地区,遭遇灾难的后果严重性越能被加倍地放大。
  刘爱平在议案中说,一个城镇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各项赔偿可达20万元,而在同等条件下,一个农村居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各项赔偿只有5万余元。“4个农民的命抵1个城里人的命”,“太失公平”!
  刘爱平希望,有关部门应尽快成立专题调研小组,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收集意见,专题讨论,出台新的规章政策。如:交通事故处理不准私了,政府要设立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以解决一些特殊案例中难以解决的救助、赔偿问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也不论是省城还是县城,都应一视同仁,珍视、尊重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权。

(《人民之声报》2006年第71期一版)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6年10月26日 星期四 08:19】【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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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anonymous   2006-11-06 11:23:26   

在四川、深圳等地农村户口者长期居住生活在城市,在死亡赔偿金方面均按城市居民标准计算,同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何在陕西就不能执行。近期,在汉中市也发生同样的事情,汉中市老君镇镇长聂永利私自驾公车追尾致人命,到现在已经20多天,迟迟未解决赔偿问题,死者长期居住生活在汉中市,有关部门认为陕西只能按户口对待,这样一直僵化在死亡赔偿金到底是按照哪个标准计算。

- 评论人:直言   2006-10-26 16:14:29   

这样的稿件耐看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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