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六审:物权法草案日趋成熟
五大关键词关乎13亿人利益
□ 本报综合报道
10月27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六次审议。历时四个年头,经过六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创造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新纪录。据报道,从激烈争论到凝聚共识,物权法草案的许多重大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日趋成熟,有望在适当时候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起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五审和六审。
关键词一:住宅用地使用权
取消了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支付费用的规定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这个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关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人提出,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一些常委会委员同时提出,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深入研究。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关键词二:征地补偿
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实际上,这一原则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
物权法草案原来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案三审稿增加了一些条款,细化了相关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草案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时,一些人提出,草案中的“合理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在征收、征用的实践中,往往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议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
随后,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目前,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三:小区车位归属
小区车位应先满足小区居民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六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应首先满足小区居民需要”。
物权法草案的五次审议稿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首先应明确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然后才可以考虑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车位、车库只能归业主共有。据此,物权法草案作出了上述修改。
关键词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删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规定
草案五次审议稿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草案六审稿删除了五次审议稿中这一规定。
法律委员会认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
关键词五:国资保护
新增了防止企业并购侵吞国资的条款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
作为回应,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在草案全文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时,反馈回来的上万件意见显示,草案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的修改得到多数人的肯定。许多群众还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
根据各方意见,草案五审稿在加大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五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现实生活中,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严重,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六审稿据此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人民之声报》2006年第73期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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