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
还要正告“卖票”的
□ 王登高
前不久,广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致信《法制日报》,正告一些“拉票”者不要利用换届选举之机贿赂人大代表。张学军说,拉票行为不仅违反了宪法和选举法,而且还触犯了刑法:情节严重者,构成破坏选举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从法律的角度讲,张检察长的正告其实是法律的正告:谁违反了法律,谁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那么,“拉票”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卖票”者呢?
今年1月,中纪委、中组部公开通报的跑官要官典型案件中,就有云南省梁河县百名人大代表卷入贿选案的案例:云南省梁河县副县长尹黎明贿赂73名人大代表,花费约2.5万元,一些人大代表仅仅为了几包烟、少量化肥和地膜,或几十元钱,就将选票出卖;而翟东旭仅仅花了5000元,就买到了梁河县副县长的宝座。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法律正告不仅要指向“拉票”者,还要指向“卖票”者。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行贿受贿都是犯罪,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人大代表是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我们说,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的。但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并不等于他们是“特殊公民”,不受法律约束,不被人民监督。相反,人大代表应该有比普通人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人大代表具有比普通人更高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典范和榜样。因此,人大代表应时时处处发挥好榜样的力量,在人民的监督下,依法为民代言、替民办事,做人民利益的忠诚维护者。如果人大代表因受贿而触犯了法律,也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作者单位:湖北省来凤县人大常委会)
(《人民之声报》2006年第75期一版 作者:王登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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