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
人大监督工作公开有“三个有利于”
□ 周德利
人大常委会要将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即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监督法》规定的一大亮点。这一举措有“三个有利于”:
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可以让人民群众了解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做了哪些主要工作,取得了哪些监督实效;“一府两院”在接受人大监督时,对哪些问题进行了整改,整过程中还存在哪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等。这样,就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了起来。同时,因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增加了透明度,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知情权的需要。
有利于树立人大权威。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工作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可以拉近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选民三者之间的距离,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人大工作,支持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如果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缺乏足够的透明度,群众就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人大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公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比单纯依靠新闻媒体泛泛进行宣传效果要好得多。
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公开是方便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客观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离不开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如果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不了解,就很难做到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将监督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可以方便人民群众及时反映情况、提供线索。(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大常委会)
(《人民之声报》2006年第79期一版 作者:周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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