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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原条例进行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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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草原条例进行二审

  本报讯 (记者  张晓峰)11月27日下午,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甘肃省草原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甘肃省草原条例已在9月下旬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再次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赴相关牧区县进行了调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意见进行了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召开会议,对草案逐条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二次审议稿。
  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共56条,其中加强草原保护和科学利用的条款有22条,立法的定位更加突出了地方特色,更加完善、更加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律的生命力重在实施。条例通过后,切实加大执法的宣传力度和研究制定落实条例具体措施的问题,受到了与会人员的关注。
  盛维德、刘长凯等委员建议,条例通过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牧区的宣传工作,一定要到位。通过宣传使各级政府和广大牧民充分认识到草原面临的严峻生态问题和发展问题,明确草原的功能应当向生态效益转变,教育和支持广大牧民转变传统的生产方式,从数千年来的粗放放牧向现代畜牧业转变。
  超载过牧是草原生态问题的最大隐患,甘肃省草原条例在制定时就把重点放在了怎样治理超载过牧上。盛维德委员建议,政府应进行认真研究,将各方面用在草原建设上的项目资金与落实条例结合起来,达到保护和发展双赢的目的。
  马斌委员建议,对于超载过牧,不能一罚了之,罚款过后,仍是超载过牧,就达不到立法的目的,应参考外省的经验,采取限期出栏的措施。刘长凯委员则认为,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畜牧业主要是圈养,建议在牧区退牧还草的同时,要有意识引进优良草种,推广圈养,为农牧民增加收入拓宽渠道。丁泽生副主任、张治钧委员等认为,采取退牧、禁牧、休牧等措施后,对牧民的优惠政策和补助一定要落实到位,否则,草原的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就落不到实处。
  据悉,甘肃省草原条例通过实施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将同时废止。

(《人民之声报》2006年第81期一版  作者:张晓峰)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6年11月30日 星期四 09:08】【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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