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府两院”也要学习《监督法》- -| 回首页 | 2006年索引 | - -智慧和汗水滋润石羊河

我省立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关键词人大    议会    政治    民主    法制                                          

我省立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 本报记者 张晓峰

  悄然间,金城兰州街头的垃圾箱换了模样。
  这种新型的垃圾箱同时有两个“胃”,一个装可回收利用垃圾,一个装不可回收垃圾。
  对城市垃圾进行分类回收,不仅是一个城市文明的象征,实际上也是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举措——对城市垃圾、废弃物等回收利用,就是《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草案)》的具体内容之一。

  依靠法律是搞好资源综合利用的最有效手段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实施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具体体现,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甘肃的工业结构是以能源、原材料及基础材料加工为主的资源高消费结构,有色金属、冶金、电力、石化、机械、建材等支柱产业,都是资源、能源和基础材料消耗的重点行业,资源依赖程度较大。长期以来,我省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制度规范等手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以大量资源消耗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仍未得到根本改观,资源损失和浪费仍然严重存在,直接影响到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11月27日上午,省经济委员会主任李平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对《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草案)》进行说明时坦言。
  李平说,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两方面的矛盾尤为突出。一方面是资源短缺。我省煤炭探明保有储量为全国人均水平的55%,石油探明储量只占全国探明储量的1.2%,铁、铅、锌等主要矿产的后备资源短缺问题比较突出;金昌、白银、嘉峪关、玉门、窑街等重点资源型城市和矿区都面临资源日益枯竭的严峻形势;我省还是全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之一,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全国的一半。另一方面是资源利用率不高,浪费严重,大量的宝贵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作为“三废”排出后造成严重污染。2005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只有33%,比全国平均水平55.8%低22.8%;2005年,全省万元GDP能耗2.26吨标准煤,比全国平均水平1.22吨标准煤高85%;全省煤炭资源的综合开采回收率为30%左右,一些小煤窑仅为10%左右;全省火电装机580万千瓦,年排灰量220多万吨,但粉煤灰利用量仅为50%左右,有100多万吨废煤灰露天堆放,遇风就成为空气污染的严重源头。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面,废旧家电、轮胎的回收利用基本空白,废旧塑料、金属、纸张等重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也急需规范管理。
  李平说,实践证明,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从根本上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依靠法律才是最有效的手段。

  概念界定的困扰让起草工作历时8年

  目前,我国资源综合利用的现实情况是,资源综合利用的国家大法还未出台,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矿产资源法》、《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中,对资源综合利用仅有局部的规定。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成为各省市在资源综合利用实践工作中的指导性文件一直使用至今。
  针对甘肃实际,突出地方特色进行立法,“资源综合利用”的概念成了困扰立法工作的一大难题。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丁国民介绍说,1998年,我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就列入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05年,条例的起草被再次列入重点调研项目,2006年,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预备计划,经多方调研论证,才形成了草案稿。
  历时8年,才形成一稿,丁国民的解释是“概念界定的困扰”。
  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资源综合利用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环节对共生、伴生矿,低品位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环节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对城市垃圾、废弃物等回收利用。”
  对这一概念的界定,11月28日下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进行分组审议时做了字斟句酌的推敲。
  吴碧莲副主任认为,资源的综合利用范围很广,对其概念的界定非常重要。草案中规定,对“低品位矿进行综合开发”,但国家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却没有将其列入。缺乏认定依据,将来在实际工作中就难以操作。
  刘长凯、丁国民、杨书昌等委员认为,现实中,许多采矿企业嫌贫爱富、挑肥拣瘦,将开采出来的高品位矿进行加工利用,而将开采出来的低品位矿连同废石一起干脆扔掉,不仅浪费了矿山资源,还对环境造成了极大污染。应将“低品位矿的综合利用”在条例中进行规定,鼓励企业对高、中、低品位的矿石都进行利用,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鼓励扶持政策到位当是立法重点

  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国家有关文件中明确规定: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的具体优惠措施。在《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草案)》中也对“鼓励和扶持”单列一章进行了详细规定。
  审议中,这一规定受到了与会人员的一致赞同。大家一致认为,制定甘肃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立法的本意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激励、指导和扶持,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条例草案对鼓励和扶持措施进行详细规定,符合立法的主旨。
  丁国民等委员认为,资源综合利用相对来说,成本高,困难多,企业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建议将鼓励和扶持的内容更加具体化。
  杨书昌委员认为,资源综合利用最大的问题是鼓励政策要到位,鼓励扶持不到家,资源综合利用就是一句空话。他建议,要进一步研究鼓励政策,使企业对搞好资源的综合利用有积极性。
  杨作林副主任指出,在对条例草案进行继续修改时,要抓住鼓励、促进、奖励、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这条主线,紧密结合甘肃的实际,明确指出那些类型的企业应当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采取什么样的工艺、技术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对资源综合利用做得好的企业要进行奖励和扶持,措施要细、要具体,对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有吸引力。同时,限制要少,门槛要低,审批许可要快。
  赵俊委员则认为,技术也是资源综合利用的很重要的支持力量,条例中应重视对科研投入的规定。

(《人民之声报》2006年第82期一版  作者:张晓峰)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6年12月4日 星期一 10:51】【 加入博采】【打印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5924026

回复

验证码: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