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
人大代表应戒除从众心理
□ 李钐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上个世纪90年代的一股潮流。可是近两年来,一些地方又出现了解除禁止燃放的势头,就连北京也由过去的禁止燃放改变为现在的限制燃放了。
其实,禁止燃放也好,限制燃放也罢,既然是人大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就是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性文件。但令人遗憾的是,这样的法律性文件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或多或少掺加了一些“跟风”成分:说禁的时候都禁,说解的时候都解。地方立法本来就应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适应本地特点的规矩,但在燃放烟花爆竹这件事情上,各地人大不知道是怎么了,禁的时候同声喊禁,解的时候又同声喊解。我们不禁要问:当时讨论和表决这一事项时,人大代表有多少是认真负责地调查研究过禁或解的利与弊的?
所幸的是,广东省广州市在燃放烟花爆竹解禁潮流中,有7名人大代表公开提议反对,并且论据充分地提出:“争取‘娱乐权’不能跟‘生命权’、‘健康权’相比,‘娱乐权’应当服从‘生命权’、‘健康权’,立法不能迁就不科学的‘民意’。”
这件事让我们看到了一线希望,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人大代表应该戒除从众心理。
人大代表应该戒除从众心理,道理很简单,因为人大代表是肩负人民的重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如果人大代表在表决通过某项法律法规或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时,不能充分地表达人民的意愿,而是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地把表决权盲目处置,那么人大的决定权就失去了意义。同时,从众心理是影响民主政治建设的最大痼疾,也是提高人大代表素质迫在眉睫的当务之急。这个问题不解决,人大的“四权”就无从谈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也就无法发挥。
湖南省嘉禾县的违法拆迁案件,就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人大代表在表决通过决议、决定时,必须要戒除从众心理。否则,人大决议、决定将会成为违法犯罪和侵犯人民利益的“挡箭牌”、“保护神”。(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人民之声报》2006年第84期一版 作者:李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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