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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填补广电管理地方法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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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立法填补广电管理地方法规空白

本报记者 高 勇

  今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播放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禁止播放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对擅自增加广播电视节目套数或变更名称、呼号、频率、频道、技术参数和地址,出租转让频道、频率或播出时段等行为的,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对播放含有国家法规禁止内容节目的,超过规定时间和比例播放商业广告等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5月31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将于今年8月起正式实施。人们期待通过法制化手段来构建广播电视有效监管体系的这一天终于来临。
  广播电视是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甘肃的广播电视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形成了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的节目编采、制作、传输、播出、覆盖体系。截至2006年12月,全省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置的广播电台5座,电视台12座,广播电视台72座,广播人口覆盖率90.73%,电视人口覆盖率91.11%。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移动电视、网络电视、手机电视、楼宇电视、直播卫星电视等新媒体、新技术、新业务在广播电视领域被广泛应用,广播电视正加快向网络化、数字化推进。然而,新情况、新业务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给广播电视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挑战。如何更加有效地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保证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使其充分发挥党、政府和人民的喉舌作用,更好地为全省工作大局服务,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据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广播电视管理上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一些地方擅自非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乱开播出前端;有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擅自改变已设台(站)的技术标准和技术参数,干扰广播电视正常传输播出秩序;一些不法分子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盗窃广电设备、非法截传广播电视信号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广播电视台(站)不按中央、省上的要求完整转播中央台和省台广播、电视节目;有些广播电视台(站)不能严格遵守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节目管理制度,违规、违法播出广播电视节目;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设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擅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工作者人身安全屡受非法侵害;公共场所大型电视播放设施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失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传播广播影视节目的现象和行为日益突出。
  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从全国来说,目前,广播电视法律的最高等级为国务院令,而且国务院的法规仅有4件,其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于1997年8月出台,很多新的管理业务都未涉及。近年来,全国许多省、市、区都加快了广播影视的地方立法工作,先后有十几个地方出台了广播电视地方性法规。此前,甘肃省曾颁布过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规章两件,即《甘肃省农村有线广播设施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甘肃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但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已全部废止执行,目前甘肃省在广播电视管理方面出现了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空白。
  针对广播电视管理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有关人士认为,仅仅依靠政府规章或部门管理规定已无法得到完全解决,尽快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措施和监管体系,尽快通过立法来规范和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工作已显得异常必要而迫切。
  据了解,甘肃从2000年就启动了地方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起草和调研工作。2003年9月,送审稿上报了省政府,此后连续两年被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列为立法调研项目。2006年,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被列为立法预备项目。在广泛调研、数易其稿后,2007年1月24日,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29次会议进行了两审。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广播电视局,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协调,并将条例草案印发省直有关厅局、市(州)人大常委会、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及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赴云南、贵州就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立法考察。今年3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集省市广播电视、广告经营管理、网络传输公司和省广告行政管理、药品食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就广告审查、播放和广播电视内部管理等问题进行了座谈。之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对草案再次进行了仔细推敲和认真修改。4月下旬召开了由立法顾问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就我省广播电视广告的规范管理、法律责任的设定等难点问题进一步作了全面论证。
  据悉,本条例以规范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确保安全播出为基本原则,所有条款以国家公布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甘肃实际,参考借鉴了江西、浙江、云南、四川、河南、贵州等兄弟省市广播电视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对广播电视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规范。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36期四版  作者:高勇)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7年06月25日 星期一 08:27】【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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