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解读
本报记者 张晓峰
2007年7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流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通过实施,将使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从此走上有法可依、依法治水的良性轨道。
《条例》共四十四条,对流域内水资源的管理体制、原则、机构及水源涵养、节水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水资源管理必须坚持五项原则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对石羊河流域的问题曾经指出,要做到“统筹规划,落实措施,科学治理,务求实效”。在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时,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作林等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温家宝总理的四句话应该成为衡量石羊河流域治理和水资源管理好坏的基本标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流域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以水定需、厉行节约、科学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这将成为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准则。
流域内实行统一管理
多头管理,无序开发,导致石羊河流域水事关系复杂。对此,《条例》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流域内的水资源工作”,“甘肃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是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规定“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条例》还明确了省石羊河流域管理委员会和省水利厅石羊河流域管理局的五项职责,这些规定都将为流域水资源实现统一管理提供坚实的法规保障。
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
水资源管理体制不顺,各自为政、无序开发水资源是石羊河“流泪”的重要原因。《条例》进一步理顺了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体制。《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流域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条例》在《水法》这一规定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将“行政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的内容纳入了管理体制之中,这是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上的重大进步。
节水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中共甘肃省委书记陆浩曾发表文章,强调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根本出路在节水。突出体现石羊河流域水资源节约,是《条例》规范的重要内容。《条例》第六条规定:“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和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水利工程维护和节水投入资金的扶持力度,保障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为各地保护、节约水资源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生活用水要安装节水器具
围绕水资源的节约,《条例》从建立节水投入保障和激励机制,工业、农业、居民生活等几个方面作了规范。
工业节水方面,《条例》规定:“流域内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限期进行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废水净化处理,建立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排放废水不达标的企业,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者关闭”。
农业节水方面,《条例》规定,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民转变生产方式,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种植低耗水农作物,合理控制养殖规模,推行舍饲圈养,因地制宜修整渠道、平田整地、实行小畦灌溉,推广高新节水技术等措施发展高效节水型农业,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居民生活节水方面,《条例》规定,流域内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水器具,实行一户一表,分户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流域内不得随便取地下水
针对石羊河流域内地下水超采严重这一现实情况,《条例》作了重点规范。
第一,强化审批管理。《条例》规定:“流域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经取水口所在地县(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一是规定了必须提出流域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方案。二是要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在禁止开采区内除保留人畜饮水和生态用水机井外,其他机井应当有计划地关闭;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打机井,严格控制旧井更新,逐步压减开采量。确需更新的,应当报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规定了在整个石羊河流域,旧井更新后,原井必须回填。
第三,加强凿井施工单位的管理。《条例》规定:“凿井取水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每次作业前到所在地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经流域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作业”。
流域内禁止开荒
水资源的保护也是《条例》规范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围栏封育、封山育林的力度,提高林草覆盖率,减轻水土流失,增强山区水源涵养能力。流域水源涵养林区域内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严格限制探矿采矿、采药和放牧。
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流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垦荒地”,并明确流域上游海拔2600米以上地区要退耕还林还草,流域沙漠沿线5至10公里区域内要采取退耕、搬迁、封育等措施恢复生态。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48期四版 作者:张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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