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博客群 | 公社 | 专栏 | 论坛 | 图片 | 资讯 | 注册 | 帮助 | 博客联播 | 随机访问
对贯彻监督法的实践与思考- -| 回首页 | 2007年索引 | - -最新动态(2007年第68期)

不执行国策不能当选人大代表

关键词人大    议会    政治    民主    法制                                          

【发展报道】

不执行国策不能当选人大代表

  本报讯 (记者 李芫)近日,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监察部、文化部、人事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等11家部委联合发出通知,不执行计划生育国策就不能推荐为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通知表明,《宪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自觉遵纪守法是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重要的社会责任。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模范地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提拔任用干部,推荐各级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评选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建立必要的审查制度。通知要求,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公民再生育审批结果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批准党员、干部再生育,以及发现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应及时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组织人事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要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68期二版  作者:李芫)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7年10月25日 星期四 08:58】【注册】【打印

搜索

Google

Trackback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6506324

回复

验证码: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