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相继“出炉”
□ 本报记者 高启洪
记者在网上搜索得知,10月8日下午3时,随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江涛的法槌响过,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在这里正式“出炉”,并被写入中国法制史。
记者通过电话向中国法院网编辑陈思求证,得到的答复是,从新闻报道看,在10月8日《物权法》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全国虽有一些人士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提起了诉讼或者主张权利,亦有个别地方法院根据该法对某一案件进行了审理或其他司法行为,但直接依据《物权法》判案,芙蓉区法院的这一判决可称为全国首例。
据介绍,这是一起关于房屋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腾退所占用的房屋并移交给原告,并向原告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赔偿占用期间的租金损失4855元。
国庆节的7天长假让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物权法》晚热了一周。10月8日,尽管有“罗莎”台风的侵袭,一些地区的降温也达10℃左右,但并没有挡住各地“《物权法》第一案”的高调“出炉”。
在北京,一批与《物权法》有关的案件在多家法院立案;在云南,一男子依据《物权法》索要村民待遇的案件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山东,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物权法》有关条文,就各自观点展开激烈争论……
这些案件都被称为当地“《物权法》第一案”。那么,这一起起依据《物权法》起诉、审理的案件是如何形成的?记者通过网络进行了了解。
中国“《物权法》第一案”审判长、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江涛介绍说,这一案件争执的房屋产权,可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末。原告李福莲等人上辈所有的一处房产被政府不适当没收,此后40多年,该房被当作公房出租给其他居民。直至2005年9月,该房产经落实政策退还给原告,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这处房产在政府退还给原告以后,里面的一些房间一直由该案被告某租住占用。虽然租赁合同已过期,但刘某拒绝向原告腾退房屋。原告只好诉诸法律。
江涛说,早在今年6月25日,该案原告就以被告违法占用其房屋为由,向法院提出了起诉,法院当天就立案受理。由于当时《物权法》还没有正式实施,所以,原告只能依据《民法通则》主张自己的权利。10月8日上午,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合议,作为审判长的他意识到,现在已经是《物权法》实施的时候,而被告刘某依然占用着原告的房屋,这显然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于是,他和合议庭成员一道,主动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形成了判决意见,并于当天下午及时进行了宣判。
江涛说,“如果没有《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审理此类案件只能使用《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而这条规定很模糊,过于抽象,不好操作。”江涛解释说,该条仅仅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物权法》不仅明确了所有权人的上述四项权能,还规定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哪种法律保护。“正是因为新法律规定更明确、更具体,让我们的司法审判工作也更确定更便利。”
在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沈某诉拍卖公司违法拍卖房产案最引人注目。
据沈某介绍,9月初,他从租户那里得知某拍卖公司在他的6套房子上贴了限期迁出通知并要拍卖房子的消息后,非常吃惊,因为早在10年前,他就以120余万元的价格,从闫先生处买了这6套住房,并在1999年拿到了6套房屋的所有权证。
沈某找到拍卖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公司对这些房产进行拍卖。后来沈某才知道,2002年,卖房子给他的闫先生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是闫先生的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为了要回房子,沈先生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将拍卖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拍卖公司停止侵权,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刚刚受理的起诉保姆利用假公证卖了主人房屋的案件,成为《物权法》施行后成都市受理的首例物权纠纷。
据介绍,家住金牛区的王女士出国已经多年。去年下半年,她委托在成都的妹妹照看一下自己的房子。“我去了一趟姐姐的家,没想到里面住了别人。一问,那个人说她已经买下了这所房子,并拿出产权证给我看。经过调查发现,早年在姐姐家当过保姆的唐某,去年4月伪造了假的继承公证书将姐姐的房子过继到她的名下,然后通过中介公司把房子卖给了现在住在这里的张某。”王女士的妹妹说。
为此,王女士将唐某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判决归还她的房子或者赔偿房子的等价款以及产生的一切费用。
“前几天我从报纸上看到《物权法》已经正式实施。我就想,也许它能帮助我得到我应得的权利,所以就去法院起诉了。”10月10日,云南省昆明市农民罗继林如是说。
罗继林介绍说,他的原籍在云南省宜良县。1995年6月,他与昆明市土桥村的一位女村民结了婚,7个月后,他的户口也迁进了土桥村。1997年,因感情不和,他和这位女村民离了婚,不到1岁的儿子被法院判给了他。离婚后,他才知道土桥村村民年终可以分红。然而,多年来,虽然他的户口已经在土桥村,但他的“待遇”与外来人口没有两样:没有宅基地、不给年终分红、也不给承包地。去年7月,他在官渡区法院立了案,要求土桥村村民小组发给他分红款。去年年底,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在强制执行后,土桥村村民小组才将2003年到2006年的2.05万元分红款给了他。但从今年以来,这笔分红款又没了,原因是“法院判决的只是3年的。”
罗继林说,“既然我已经是土桥村的合法村民,村民小组就应该每年按时给我发放年终分红,而不应该法院判给多少年就只给多少年。”
昆明市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说,村委会不给罗继林分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也是对享有分红权利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的侵犯。但是村规民约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受侵害者的救济途径何在?法律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
“刚刚实施的《物权法》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李春光说,《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等于在法律上为被村规民约侵犯了合法财产的村民提供了救济途径,为受害村民找到了行之有效的办法。”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69期一版 作者:高启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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