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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可防立法部门化

关键词人大    议会    政治    民主    法制                                          

【人民时评】

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可防立法部门化

□ 肖 华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规定:“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直接或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这一规定开创了我国公民立法的新形式,对于防止“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我国90%以上的地方法规草案都是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部门起草的。这种法规起草形式当然有它的长处,即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其从事行政管理所积累的经验,使立法较有针对性,能够设计出有效堵塞漏洞的法条。但也不可否认,这是我们在法制匮乏的情况下为了提高立法效率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立法的弊端越来越显示出来。最明显的就是一些政府部门通过立法片面扩大部门职权,设置行政审批、罚款,对执法部门的责任约束条款较少,导致权力与责任失衡,“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
  如何防止这种弊端呢?最重要的就是让群众参与立法,改变群众在立法中的沉默和被动。正如法学家田成有教授所说的那样,立法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和妥协后作出的制度安排,在参与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官员、专家、群众都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做到广开言路,从源头上把法律“弄”好。
  《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这一规定为公民参与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几年来,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愈来愈高。2002年11月,四川省电力公司政策与法律事务部部长何发勋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地方立法选题时,将自己拟定的《四川省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条例》提交到该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03-2007年立法规划〉和〈甘肃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中,一项有关黄河流域甘肃段水污染治理防治条例的立法建议项目就来自兰州大学法律系一名在读研究生。2006年7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两位市民刘明和郭力用四年时间起草了中国第一部民间《公益诉讼法(草案)》,他们希望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将该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并进入立法程序。但是,与公民立法很高的积极性相比,由于缺少制度保证,许多公民积极参与立法的努力得不到应有的“回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这种情况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则》中“公民可以直接参与立法”的规定,不能不说具有重大意义,它可以极大地唤发公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减少“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合法化”。如果能将它推广到更多的地区,相信它的意义和作用也将会更大。(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庆丰镇政府)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70期一版  作者:肖华)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7年11月1日 星期四 09:08】【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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