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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之声报》10月份本省通讯员优秀稿件- -| 回首页 | 2007年索引 | - -甘肃:各级人大掀起贯彻十七大精神热潮

正确看待代表“暗访”功效

关键词人大    议会    政治    民主    法制                                          

【人民时评】

正确看待代表“暗访”功效

□ 周建军 王  琛

  10月29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该草案新增规定,北京市人大代表可以在不事先告知被视察单位的情况下,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对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视察。这种预先不告知,“突然袭击”式的视察被人们认为是“暗访”。对于代表视察的此项改革,媒体赞声一片,认为只有“突然袭击”式的视察才能发现问题,才是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本质回归,应该成为代表视察的常态。
  通过地方立法来避免人大代表视察中的走过场和形式主义现象,确实有着直接而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各地各级人大无论是组织代表视察,还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调查,基本上都是“明察”,即在视察前下发通知,让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视察中先听被视察单位负责人的汇报,然后再到实地察看几个“亮点”,向几个现场群众询问一下情况,最后再集中议一议,提几点意见,就算视察结束。实事求是地讲,对于这种视察,如果本着认真负责、求真务实、讲究实效的原则,认认真真地去进行,视察的效果和监督的实效一定会不错。但问题是,这种视察基本上是在有关方面做了相关准备后进行的,往往是视察前预先通知,视察中专人陪同,视察后酒宴招待;视察中所见所闻几乎是“满眼皆春色”,真正倾向性的问题、实质性的意见恐怕被掩饰;视察结束后,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仅仅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泛泛而谈地提些建议。因此,相应地增加一些事先不通知的“暗访”性视察,必然能更为真实、深入和全面地了解情况,从而进一步提高视察实效。
  但必须正视的是,代表视察毕竟不是一种完整的监督形式。视察时“突然袭击”,是能够更多地发现问题,可以就这些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但这并不等于问题的解决,因为代表在视察时并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视察报告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监督职能,视察只是作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一项辅助性、前置性的工作。因此,过分夸大视察的监督功效,认为搞“突然袭击”式的视察就能“使人大监督处于‘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局面,进而让国家机关和单位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如履薄冰”,这是不切实际的。人大的监督有它一定的程序和规律,不能撇开“明察”专门去搞“暗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此次规定也只是“可以”“暗访”,并没有说“暗访”才是取得视察实效的唯一方式。只有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有“明察”又有“暗访”,才是全面的、实质性的监督。(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大常委会)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73期一版  作者:周建军 王琛)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7年11月12日 星期一 09:02】【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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