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阳 四条规定规范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行为
本报讯 为认真贯彻《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日前,浙江省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出台《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试行办法》,对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行为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其约见的动机必须是“因公”。因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一种形式,是对国家机关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途径,而不是代表作为自然人的个人行为。
办法规定,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国家机关要高度重视。因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认真履行《代表法》赋予的职权,是对国家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被约见的单位应给予高度重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办理和落实,重点要放在办实事、解决问题上。
办法规定,约见必须要注重程序。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一般情况下应以代表小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等组织提出并事先进行沟通联系。除特殊情况外,代表不宜直接约见。
办法规定,约见必须要严肃。因为,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件慎重和严肃的工作,不宜太频繁、太随意,以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阙水兰 周志清)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77期一版 作者:阙水兰 周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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