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中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22%
本报综合消息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比例占代表的比例不低于22%;其中应当有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妇女代表。”这是日前正式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的规定。
据悉,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妇女代表只占代表总数的16.7%,比往届略有提高,但跟其他省市相比仍显较低。为了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实施办法》将妇女代表比例调至不低于22%。《实施办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成员中应当配备女干部。各级国家机关所属机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中,应当配备女干部,并有一定数量的女性正职领导。”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79期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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