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
应将代表履职处于“阳光”监督中
□ 张向国
近些年来,关于取消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关于养路费“违法”征收、关于停止春运涨价等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往往是以“公民上书”的形式引起全社会关注的。虽然以“公民上书”的方式对公共部门进行质询或提建议,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类似群体利益的诉求如果由人大代表来提出,可能更合适、更有民意代表力,同时也更具有建设性的效果。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作为兼职身份的人大代表,履行代表之责乃是其“副业”,是从属其主业的,因而人大代表具有较大的自行选择角色的空间。这就在一定意义上让代表对自己的代表职务内涵处于“凭良心干活”的“初级阶段”认识。
如何让人大代表从“凭良心干活”到“不干活不行”,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应建立一套对代表的监督机制,即置代表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让代表履职处于“阳光”监督中。
首先,应建立公开代表履职情况的制度。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到底好不好,首先要让选民或选举单位知道。从去年开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有关媒体推出了“议案、建议全接触”栏目,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提请人代会审议或向“一府两院”交办之前,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民众评议。这样,人大代表在提出议案和建议时就不敢敷衍了事了,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公开方式。除此之外,人大代表的其他履职情况也应当在媒体上公开。在如何公开的制度建设方面,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大胆进行探索,“该出手时就出手”。
其次,应通过“述职”等形式,建立起对人大代表的有效监督机制。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尝试建立“代表述职”等机制,如:从2005年开始,湖南省衡阳市就推出了省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的制度。制度规定,在衡阳市的省人大代表向衡阳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后,要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进行测评。这是对建立和完善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人大代表进行监督的有益探索,相对于一些仍将“代表述职”看作是走过场的代表而言,这样的机制无疑有更强的约束力。
当然,监督人大代表的制度还不止这些,关键是能否建立并运用起来。要让人大代表时时刻刻都置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使得代表履职跃向“实质性”的新境界,除了期待,我们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作者系深圳自由撰稿人)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79期一版 作者:张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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