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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认真实施《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 努力提高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水平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   李德奎

(2007年12月21日)

  为了推动《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
  《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管理轨道,这不仅是我省企事业单位职工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下面,我向与会的各位同志和新闻界的朋友们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制定和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我省自1999年推行厂务公开工作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厂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厂务公开工作已经在绝大多数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全面推开,在非公有制企业也取得了一定进展,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059个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实行了厂务公开制度,推行面达到96.5%;有5242个事业单位实行了校(院、所)务公开制度,推行面达93%;有2299个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有3150户企业建立健全了厂、车间、班组三级公开网络。厂务公开工作在发展中不断规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纪委等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厂务公开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关于对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安排意见》等文件规定,有效地推动、规范、深化了厂务公开工作。从实践看,厂务公开工作在推进企业改革、改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职工群众表达意愿、参与支持企业改革、监督企业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厂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文件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亟须通过地方性法规依法进行规范和深化。紧密结合我省厂务公开工作实际,适时将文件规定和基层创造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法规,已经成为紧迫任务。因此,在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我省厂务公开立法工作从2004年就提上了议事日程,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于今年上半年形成了《条例》草案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明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规范和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贯彻实施《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性,提出将包括企业民主管理在内的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这为我们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原则及其具体条款的规定,完全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好《条例》,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贯彻实施《条例》是企事业单位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化,企事业单位面临着科技不断进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劳动者素质逐步提高等新情况、新变化,管理理念从控制型向人性化管理转变。贯彻实施《条例》,推行厂务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已成为落实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增强职工的认同度、满意度,充分调动和发挥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靠职工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已成为职工群众依法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科学地表达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前提和保障;已成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贯彻实施好《条例》,必将使厂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有力地促进和提高企事业单位科学管理水平,推进企事业单位更好、更快发展。
  第三、贯彻实施《条例》是我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我省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日益增多,劳动关系日趋复杂,有些地方也出现了厂务公开工作不规范、侵犯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的现象得不到有效纠正,特别是大量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推行缓慢、职工群众民主政治权利得不到有效维护等问题。贯彻落实好《条例》,不断扩大厂务公开工作覆盖面,依法规范、深化、发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实效,是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学习宣传工作

  学习宣传《条例》是贯彻落实《条例》的前提和保障,学习宣传《条例》的关键是全面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条例》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为立法宗旨,既立足于我省实际情况,又借鉴了外省经验,既符合我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又体现了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结合,是一部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的地方法规。针对当前我省厂务公开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对厂务公开的范围、执法主体、公开的内容形式及程序、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共有16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厂务公开要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本单位发展,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厂务公开工作,同级财政要保障厂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企事业单位是厂务公开的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明确了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公开内容,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和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厂务公开办事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同级工会,在1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学习宣传《条例》要突出重点。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学习要抓住重点,准确领会《条例》的立法宗旨,精通《条例》内容,熟练运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增强依法推进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指导基层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要认真学习和落实《条例》,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地把握《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断增强民主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广大职工群众要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准确把握和行使自己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提高参与意识和自我的能力。
  学习、宣传《条例》要灵活运用好各种宣传手段。各级厂务公开办公室要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利用好宣传栏、黑板报、宣传资料等传统宣传手段,发挥好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的作用,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普及工作;要通过开展《条例》知识竞赛、征文、组织专家座谈会、专题讲座、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有声势、有深度的《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取得最佳效果。新闻媒体要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和宣传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努力扩大《条例》宣传覆盖面,使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条例》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宣传列入“五五”普法内容,进行深入持久地宣传。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实施《条例》的保障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据《条例》规定,加强和调整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为贯彻落实《条例》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成员单位要依据《条例》的规定,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运用《条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解决当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发展。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把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督促落实企事业单位的厂务公开主体职责,把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靠到实处。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推动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增强厂务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办公室、各企事业单位要对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本地、本行业(系统)和本单位制定出台的有关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规定、办法、制度等进行修订完善,保证《条例》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实施。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进行专题调研、进行工作评议、提出意见建议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支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切实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办公室要加大协调力度,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开展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规范、推进、发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解析

甘肃省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2月)

  一、厂务公开

  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适时向本单位职工公开与本单位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这里所指的“厂”并非仅指工厂,而是泛指包括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公司、工厂、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在内的企事业单位。随着厂务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化,厂务公开工作已扩展到各行各业的公司、工厂、医院、学校、科研院所在内的企事业单位。尉健行同志曾经明确指出:“统称厂务公开,以便大家掌握。”自1999年起,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下发的各类文件中,均统称厂务公开。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也称厂务公开。目前,厂务公开的这个特定含义已为全社会了解和接受。

  二、《条例》制定的背景

  为了适应企业改革发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党的十五大以来,一些地方和企业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厂务公开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和成功经验,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全国人大先后通过的十五计划、十一五规划都把厂务公开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中纪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多次下发通知,对巩固、深化和规范厂务公开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要将厂务公开做出法律规定”。
  我省自1999年推行厂务公开工作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厂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已经在绝大多数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全面推开,在非公有制企业也取得了重大进展。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059个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实行了厂务公开制度,推行面达到96.5%;有5242个事业单位实行了校(院、所)务公开制度,推行面达93%;有2299个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有3150户企业建立健全了厂、车间、班组三级公开网络。厂务公开工作在发展中不断规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省纪委等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厂务公开工作基本规范(试行)》、《关于对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关于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的安排意见》等文件有效地推动、规范、深化了厂务公开工作。从实践看,厂务公开工作在推进企业改革、改制,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职工群众表达意愿、参与支持企业改革、监督企业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不断深化及非公有制单位的快速发展,厂务公开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有文件规定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厂务公开工作发展的需要,亟须通过地方立法给予明确规定,依法规范和深化。因此,紧密结合我省实际,适时将文件规定和基层创造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法规,必将有利于推进全省厂务公开工作的深化发展。

  三、《条例》的立法宗旨和法律依据

  《条例》的立法宗旨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
  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和《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如《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依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四、《条例》的制定过程

  我省厂务公开地方立法工作自2004年起就提上了议事日程,省纪委、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单位当年就研究起草了《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草案初稿。为使草案初稿更加完善和符合我省实际,几年来做了多次调研、考察、论证和修改工作,数易其稿。今年,《条例》被正式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后,省人大内司委与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成立了草案起草小组,着手对草案初稿进行反复修改。期间,起草小组先后将草案初稿印发基层工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征求了基层工会、省直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人士的意见;组成专题调研组开展省内、省外调研,学习借鉴了安徽、贵州、重庆,广东、湖北、河北、内蒙古、山西等兄弟省区市立法工作经验及成果,进一步明确了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难点、重点问题;6月29日,省人大内司委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及法律专家、学者参加的专题座谈会,进一步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对草案初稿又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稿,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常委会立法顾问、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直有关厅局和行业组织及市州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召开有立法顾问参加的专家论证会,就草案中有关厂务公开的适用范围、主体、内容等主要问题征求了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立法专家和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07年9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厂务公开工作条例》。

  五、《条例》对适用范围的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这一规定的显著特点是明确了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类型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建立和推行厂务公开制度,为非公有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条例》对执法主体的规定

  厂务公开工作涉及诸多行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了由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推行厂务公开的工作体制。为便于工作的开展,《条例》第四条规定,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厂务公开工作。日常工作由其办事机构承办,具体有五项职责:一是宣传、贯彻实施厂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协调、检查、督促开展厂务公开工作;三是考核厂务公开情况,提出厂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表彰、奖励在厂务公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五是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同时规定,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当予以保障。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各级厂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厂务公开办事机构的经费来源,为贯彻实施《条例》提供了组织和经费保障。

  七、《条例》对公开内容的规定

  《条例》针对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厂务公开内容分别作了规定,增强了《条例》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第七条对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有关企业廉政建设的情况等三个方面十二项。特别是《条例》从我省企事业改革改制的实际情况出发,将改革、改制、兼并、破产及裁员、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资产转让情况等列为公开内容,既能有效防止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集体资产的流失,也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推动企业改革改制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考虑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所有制形式上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条例》第八条对除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内容做了规定,具体内容有8项:一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情况;二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及工资等专项集体协议的签订、续订、变更和履行情况;三是职工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情况;四是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五是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计划生育情况及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六是裁员方案、解聘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七是职工要求公开,并经工会和企业经营者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八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条例》对厂务公开基本形式的规定

  企业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条例》第九条将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为厂务公开的基本形式,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公开。同时,第十条规定,遇有重大事项需要公开的,经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会组织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予以公开。为了保障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正常运行,《条例》第十四条将不建立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为纳入了处罚范围。

  九、《条例》对厂务公开保障措施方面的规定

  为了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确定机构负责厂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对本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的情况,应当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厂务公开办事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同级工会,在1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85期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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