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通过
本报讯 (记者 王仲毅)12月17日,甘肃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4个月前的7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这个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我省农业生态环境面临农业面源污染、工业“三废”污染等问题的严峻形势下,迫切需要制订条例来有效保护和改善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切实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工业污染、农业受损、农民受害问题,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目标。
12月17日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基本成熟。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量大面宽的社会系统工程,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这一问题有了较好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膺说,条例二次审议稿理清了农业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关系,确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坚持综合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这保证了条例出台后的顺畅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刘长凯表示,制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他说,我省农业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一定要综合考虑,在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加强。这些问题都在这个条例中得到了体现。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
据悉,12月20日下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85期一版 作者:王仲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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