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
农民工代表一定要具有农民工身份
□ 王成保
最近,广东、重庆等省、市相继选出农民工为该省、市人大代表。对此,社会各界议论纷纷。有人认为,只要能替农民工说话办事的人,不管是否是农民工身份,都可以成为农民工代表;有人认为,农民工代表必须要在农民工中产生,不能挤兑农民工群体的权利。
农民工代表是否一定要具有农民工身份呢?笔者以为,真正对农民工问题有切肤之痛的应该只有农民工自身,而不可能是农民工之外的群体。倘若从农民工中选出的代表不能代表农民工队伍的利益,又有谁能肯定和确保其他热心于农民工问题的人能义无反顾地代表农民工的利益呢?只有选出真正的农民工身份的代表,才有可能真正站在农民工的角度为农民工说话,表达农民工的利益诉求。
虽然“农民工”只是一个简单的称谓,但它之下涵盖的群体却是极其复杂的。笔者以为,在选举“农民工”代表的过程中,要选举出真正的“农民工”代表,各级人大须坚持三项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这些代表应通过公正、公开的程序而产生,代表的来源以务工地来确定,在某种行业得到广大农民工的拥戴和支持。
二是代表性原则。这些代表应从一线、农民工群体中产生,现时身份是依靠体力从事建筑、工业生产、服务等行业的普通农民工,代表着大部分民工的境遇,只有选出这样的代表,才可能真正站在农民工的角度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政治意愿。
三是应时性原则。农民工的文化、业务素质都不是很高,这是选举农民工当代表过程应面对和考虑的事实。一旦当上人大代表,这些农民工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这些代表还应是一线劳动者中的杰出者,要有一定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能够尽心尽力为民办事。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应明确规定不宜作为农民工代表候选人的人,防止农民工代表身份异化。一是产生质变。即由普通的农民工发展成为农民工中的领军人物的少数人,他们取得城市“绿卡”,成了“老板”。虽然也具农民身份,也曾做过普通农民工,但现在成了老板、富翁,这样的人与普通的农民工完全不同,不能纳入农民工范畴。二是短期停留、不断流动。他们的固定性不强,大多还是返回农村,无法代表农民工,他们更多的还是想代表和巩固自己在老家农村的利益,这类人也不宜作为农民工代表候选人。(作者单位: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
(《人民之声报》2007年第86期一版 作者:王成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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