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论坛】
人大工作继续解放思想的几点认识
袁胜利
新形势下继续解放思想决不是主观臆想、标新立异和盲目蛮干,而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界线。在新时期、新阶段人大工作如何继续解放思想?我认为应坚持做到五点:
第一,人大工作要继续解放思想,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原则。坚持“三个有机统一”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途径、根本原则。在人大工作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必须按照“三个有机统一”的要求,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不仅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解放思想,而且要把加强和改善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作为解放思想的重要目标来追求。
第二,人大工作要继续解放思想,就是要坚持不断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十七大报告中专门论述了建立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提出“坚持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种“权力三分”的论述,强调各种权力之间的制约和协调,是对过去体制的突破,是解放思想的重要目标。
第三,人大工作要继续解放思想,就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深刻认识客观规律、准确把握客观实践的基础上,打破不合时宜的陈旧思想观念,对束缚经济社会发展的旧体制进行创新。离开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容易偏离解放思想的主旨,造成思想上混乱、实践中无所适从。
第四,人大工作要继续解放思想,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个出发点。解放思想不是全盘否定过去的工作,我们的思想解放是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基础上的解放,否定过去就让解放思想失去了基础。要充分肯定成绩,查找差距,总结经验,在这个基础上扫除前进道路上的观念障碍和体制机制障碍。
第五,人大工作要继续解放思想,就是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这个着力点。在新形势下解放思想,对于人大工作来说,需要注意的就是要克服那种认为监督会束缚经济发展手脚、影响思想解放的错误思想倾向。依法监督从整体上说,是体现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就是对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以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各项工作依法进行,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因此,要注意消除那种认为监督会阻碍解放思想的错误观念,树立敢于监督的意识,只有从思想上解决了敢于监督的问题,才谈得上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
联系地方人大工作实际,我认为,在继续解放思想中积极探索实践应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在继续解放思想中加强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解放思想应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科学地研究新情况,灵活地解决新问题,深刻把握人大工作领域所面临的新课题和新的突破点,更加自觉地按照科学发展的道路前进。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所突出强调的是全面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和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以及统筹兼顾的思想方法。因此,科学发展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解放思想的主题。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思想解放,就必须加强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在重点学习十七大报告和关于科学发展重要理论的同时,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以及人大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一是自觉抓好个人自学。不仅在理论书本中学,更重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学习,不断加深理解,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主要内涵和基本要求。二是加强“两个建设”,即加强人大常委会的议事制度建设与干部队伍建设。在加强人大机关干部学习培训工作上,采取委托培训和组织到外地人大机关开展对口专题学习交流的方式,学习他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为高质量地实施监督工作夯实良好的干部基础,提升人大工作上水平。
第二,在继续解放思想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地方人大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依法实施监督,认真行使好监督权,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以监督促发展放在第一要义的位置上,通过监督工作体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宗旨,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推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上,使各种监督手段统筹兼顾、综合运用、相互支撑、推动发展。在具体工作中,既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又注重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法制建设需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勇于打破过去那种机械的“全线监督”、“均衡任务”的做法,以求新精神把握“监督大事”的原则,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工作。一是围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开展监督工作。十七大报告响亮的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报告以大量的篇幅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部署。人大监督应当抓住这一重点,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二是由一般的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深入。过去我们所做的监督工作,大量的是对政府行政结果进行一般性的程序监督,而对行政决策和执行过程的监督开展得很少,监督工作总体上深度不够。应当通过对有关改革和发展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通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及部分指标调整的审查,来规范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体现发展规划的科学要求;还应通过对财政预决算的审查,对政府财政政策走向进行干预,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尽快把目前尚未开展起来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逐步开展起来,不断拓宽监督领域。三是改进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要是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上加以探索和完善。以增强监督实效为目的,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积极探索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措施办法,努力做到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在监督的内容上,强化针对性,探索开展工作评议、公开征集常委会议题、跟踪督办审议意见、运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询问、约见等刚性监督手段;在监督的程序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规范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根据监督内容,采用灵活、多样、恰当的监督形式;在监督的过程中,抓住各个相关环节,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促进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在继续解放思想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人大工作相关制度。一是改进和完善重大事项决定制度。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制定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除了常规性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等,还应该把政府性投资或偿债、国有资产处置、弱势群体救助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列入行使决定权的范畴。二是改进人事任免制度。大多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驶人事任免权上一直较为被动,这里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改进人事任免制度,关键是要树立民本思想,人大任命的干部,首先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充分行使人大任免权,应继续探索建立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谈话、公示、在常委会会议上宣誓、承诺等制度,并探索实行任中听取个人工作汇报制度和届末考核考评制度。同时还可以考虑试行试用期制度。三是改进综合运用监督方式的制度。将监督权与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有机结合加以行使,对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带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依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决定;对有严重渎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定程序予以;对人民群众特别不满意的事,要敢于和善于启用特定问题调查、质询、案等刚性监督措施;对需要用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引导、保障和约束的,依法提出议案或建议,从而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作者系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调研员、环资工委副主任)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25期三版 作者:袁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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