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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制定与实施体现了思想解放- -| 回首页 | 2008年索引 | - -最新动态(2008年第26期)

推动人大工作科学发展 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基层人大论坛】

推动人大工作科学发展 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任伯年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大事、议大事,认真履行法定职权,充分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推动了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但是,应当看到,虽然我市人大工作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民主法制建设的各方面取得了进步,但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比,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来对照,还存在着很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有的同志从党委、政府的领导岗位转到人大工作后,产生了“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思想,认为人大是二线机关,该歇一歇了,思想上消极倦怠,工作上得过且过,作风上松懈拖沓;有的同志认为监督“一府两院”,在实践中只是一种形式,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因此,不愿实施监督,不想触及矛盾,特别是对法律所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更是过分慎重,以致出现工作中重支持、轻监督,重建议,轻批评,片面追求一团和气。有的同志不能站在全局高度、用群众的要求看人大,只看到人大不具体管事管人,认为权大而空,工作可松可紧,自己安排,是“自娱自乐”;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多一道程序和少一道程序都不成,不存在解放思想的问题,不需要开拓创新,因而工作上按部就班,因循守旧,小成即安。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继续解放思想,推动人大工作,就必须克服这些束缚我们的错误观念,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树立科学的思维方式,不断解放思想、探索实践,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中各个方面的关系,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
  一是正确处理人大与党委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根本保证。要坚决反对片面、偏激的错误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和依靠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委的核心领导地位。要紧紧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按照党委部署谋划人大工作,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策部署。要找准坚持党的领导和充分履行人大职权的最佳结合点,工作中既要认真领会党委意图,又要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有效贯彻党委决策,善于把党委意图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二是正确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他们之间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同时,作为国家机关,人大与“一府两院”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目标和任务是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大依照法律规定对“一府两院”实行监督,目地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种监督,既是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检查,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支持和促进。因此,要坚决克服畏难情绪和老好人思想,切实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不断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增强监督的实效,真正做到“有权敢用,用权必果”,努力使党委意图、群众意愿和“一府两院”的工作实现有机的统一。
  三是正确处理好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工作者,他们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是公仆和主人的关系,人大工作绝不能脱离群众。要切实克服“自娱自乐”的片面认识,坚持用人民群众的眼光看待人大工作,经常思考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准确把握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按照人民群众的要求,履行人大职责,实现发挥人大职能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要创新对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务的监督约束机制,促使其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四是正确处理依法监督和创新工作的关系。人大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的维护者,人大每项工作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但依法按程序办事并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停滞不前。相反只有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人大工作才能得到加强,才能得到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大工作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甚至目前还未涉及,特别需要弘扬敢闯敢干的精神,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的法律、法规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各级人大代表逐级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使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因此,工作中我们要做到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工作,又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断探索,勇于实践。既坚持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又要立足实际,创造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良好环境,努力实现执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是正确处理增强工作力度和把握工作节奏的关系。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人大在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作用越来越突出,担负的责任越来越重大,人民群众对人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新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克服“二线”思想和消极倦怠情绪,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振奋精神,依法履行好各项职权,切实加大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力度,特别是针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愿望和要求,要一抓到底,抓深抓透抓出成效,做到监督到位。同时我们又要根据人大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注意工作方法,把握工作节奏,善于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大事开展监督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张弛有度,有的放矢。 (作者系天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26期三版  作者:任伯年)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8年05月16日 星期五 09:35】【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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