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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上书全国人大:称有关拆迁项有违《物权法》

                                      

现行拆迁法规与《物权法》有三大抵触

广州业主上书全国人大:称有关拆迁项有违《物权法》

□  本报综合报道

  2007年6月才买的房子,9月份就被列入了危破房改造项目。这一违背常理的拆迁终于引爆了业主的行动,而矛头直指现行拆迁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及相关办法。5月11日,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街宝庆新南约10号、12号楼80多户居民业主紧急上书全国人大,请求改变或撤销现行拆迁法规,推动《物权法》实施所需要的配套法规的完善。
  上书认为,荔湾区“恩宁路连片危破房改造拆迁项目”依据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简称《条例》、《办法》),但《条例》、《办法》超越立法权限,与《物权法》相抵触,应予撤销或者改变。
  上书还认为,《条例》与《办法》在违背《物权法》的同时,其于2007年12月启动的拆迁行为“实属黑箱操作,”它涉嫌违反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他们不排除采取法律行动,依法要求公开他们一直要求获得的,与该项拆迁有关的所有文件,包括相关用地规划许可等。

 业主
  去年6月拿到房产证9月就要拆迁,不符合常理

  事情缘于2007年12月13日,当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的穗房拆字[2007]第22号《房屋拆迁公告》,被贴到了新南约10号和12号楼下的公告栏上。
  “这时我们才确切知道,我们居住的大楼,被列入了‘恩宁路连片危改拆迁项目;拆迁期限:自2007年9月24日至2009年9月23日止’。”梁先生说。
  江先生拿着的房产证显示,发证日期是“2007年6月14日”。原来,江先生是在2007年4月购买的房子,而全部过户手续办完就是6月中旬了。
  “为何有了这样的改造计划,政府的相关部门还能允许房产交易呢?办证的时候也不给提个醒呢?”江先生显得很无奈。

分析
  现行拆迁法规与《物权法》有诸多不相容的地方

  业主们给全国人大的上书简洁明了颇为专业。上书认为,《条例》与《办法》超越了立法权限——根据《宪法》第13条、《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原则,《条例》、《办法》属行政和地方性法规。但却规定政府部门依据自身发出的《拆迁许可证》,并借助拆迁裁决、强制拆迁等强制手段征收公民私人所有房屋。这样任何拆迁不管有无涉及公共利益,只要获得许可证便无往而不胜,行政强权凌驾于公民私权之上。
  上书认为,《条例》《办法》与《物权法》抵触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一地两卖。依据《条例》、《办法》,当《拆迁许可证》发出时,拆迁还未开始原房屋尚完整存在,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当属原业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是新业主持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凭证。根据《物权法》确立的一物一权原则,一个土地上不可能存在两个土地使用权。因此,《条例》、《办法》规定,在拟拆迁房屋未拆除之前,将其土地使用权提前出让,属于典型的“一地两卖”。
  (二)商业拆迁借政府权力谋取利益。根据《物权法》和《宪法》规定,只有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根据《条例》、《办法》,不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只要符合相应的建设项目的一系列批准文件等,则发给《拆迁许可证》。这样,大量纯属于商业目的的拆迁,借助政府的权力之手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为权力提供了寻租机会。
  (三)许可、补偿、裁决、强拆皆由政府决定,被拆迁人无保护物权主动性。平等保护公民私有物权是《物权法》的最大亮点。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非因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应主要通过协商方式而不应由政府包办解决。有争议也应由理论上中立的司法部门解决。但《条例》、《办法》却规定:在拆迁补偿未协商、房屋还在,甚至业主不知情之前,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却被政府宣告收回并另行出让了;《拆迁许可证》发放、启动权、补偿权、裁决权由政府掌控,补偿标准由主管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作出;不服裁决诉至法院时为行政诉讼,却对裁决进行救济时不停止拆迁;政府部门还可强制拆迁。这些规定无限扩大了政府在拆迁中的绝对权力,只要政府决定启动拆迁,被拆迁人的物权保护的主动性便丧失殆尽,物权平等保护成了空话。
  广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许奋飞认为:“《条例》完全以城市改造为目的,民生利益靠边站,不符合宪法原则。”
  知名律师朱永平提出,《条例》与《物权法》有诸多不相容的地方:(一)政府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拆迁由房管部门许可,和业主达不成协议的,还由房管部门裁决。房管部门既是运动员又做裁判员,那么结局是什么不言而喻。《物权法》中明确的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从何谈起?(二)诉讼不停止拆迁赢了官司也没用。《办法》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也就是说,即便是业主的官司胜利了,业主的物权也保不住。而《物权法》有明确规定要求保护业主的物权,并给予被拆迁人以合理的补偿。(三)拆迁前应先听证征求意见。本案中,居民反映相关部门没有公开规划等信息,实际上,居民有知情权去了解相关的情况,而政府也有义务向居民公开拆迁规划、目的、用途和危房鉴定等信息。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兴桂教授也认为,房屋拆迁原则上都需要举行听证会,征求被拆迁居民的意见,而且政府应当向居民公开整体规划、拆迁依据、拆迁目的等信息。而这栋楼被列入了危房改造范围,那么相关部门就应当进行危房鉴定,并向居民公开鉴定依据和结果。政府不能随便想拆就拆。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26期一版)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8年05月16日 星期五 09:44】【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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