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抗灾能力 构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
□ 本报记者 王仲毅
5月28日下午,出席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气象灾害主要有干旱、大风、沙尘暴、冰雹、霜冻和干热风等。因气候灾害及气象因素而引发的次生灾害有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我省是气候变化的敏感区、生态环境的脆弱区,气象灾害种类繁多,造成严重的损失,占自然灾害的88.5%,高出全国平均状况18.5%。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平均每年因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占GDP的4%至5%,近几年的经济损失在30亿元左右。在气象灾害中,干旱灾害占气象灾害受灾面积的56%,居首位。大风和冰雹造成的灾害占17%,再次是洪涝、霜冻、病虫害和其他灾害各占6%至9%。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全球变暖,天气气候异常,极端天气气候频繁出现,造成了较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月27日,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对气象灾害防御的政府职责、规划预防、监测预警、灾害应急、风险评估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具体规定。当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该《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水利、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气象部门应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门部门拟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在气象灾害易发区进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同时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县级以上政府应配备必要的人工影响天气设备,建立指挥和作业体系,及时开展增雨、防雹、消雾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例(草案)》还对防雷减灾的具体措施和管理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规定计算机网络、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以及公共场所等易遭受雷击的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条例(草案)》对建立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体系进行了规定,规定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应当建立监测网点。城镇显著位置、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学校、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单位等,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各级政府应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监测网络,逐步建立乡镇自动气象站,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应准确及时传播当地气象部门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气象预报节目,及时增播、插播临近气象灾害预报、警报、预警信号以及气象次生灾害预报、警报。
《条例(草案)》还对构建我省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形成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农村、厂矿、街道、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其中,气象灾害易发区的农村、厂矿、街道、学校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在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具体的气象灾害应急措施,并定期进行防御演练。学校、医院、车站、体育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
5月28日下午,出席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该《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制订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冯树林委员说,甘肃是一个气象灾害多发省份,制订这个条例,对于加强和规范防御工作,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防灾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赵伟民委员说,这个条例(草案)充分体现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体现了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战略思想。与此同时,出席本次会议的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针对《条例(草案)》的具体条文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30期二版 作者:王仲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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