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是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本报讯 周叶中在2008年5月12日《北京日报》撰文说,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是指我们党在执政过程中以宪法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宪法的各项规定和基本价值,并运用宪法及其基本理论解决执政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他认为,第一,我党历史方位的改变要求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已经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历史方位的转变,要求我党必须遵循现代政治的一般规律,而现代政治首先是宪法政治。宪法是现代政治的基石,它要求全部政治行为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宪法既是政治行为的基本规范,也是对政治行为进行评判的主要标尺。同时,现代政治也是政党政治,政党是现代政治的重要主体。宪法政治与政党政治相结合,要求政党以合乎宪法规定的方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对执政党而言,即运用宪法思维执政。
第二,我党执政方式的转变要求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确定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党要“依法执政”,这标志着我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党的十七大报告则进一步强调“要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改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提高领导干部执政本领,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是顺应我党执政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前提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核心是权力来源于并受制于宪法和法律,其关键是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三点落实到一点,就是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在我国现阶段,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要使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代替政策的权威,真正成为治国和执政的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得到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真心尊重和信仰。
第三,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和思想路线要求运用宪法思维执政。运用宪法思维执政,不仅是我党长期执政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党的性质与宗旨。其一,宪法思维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运用宪法思维执政,能以世界眼光和时代眼光分析问题,永葆党的生机与活力。其二,作为先锋队组织,我党在政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上也应处于先锋队地位。因此,无疑应遵循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一般规律,吸取先进的执政方式和执政经验,充分运用宪法思维执政,使党始终立于时代发展的潮头。其三,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社会结构日趋多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的力量,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和巩固执政基础的必要方式。因此,我党理应运用宪法思维执政,通过宪法凝聚社会各阶层,从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其四,宪法思维也是“以人为本”的思维,我党的宗旨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完全一致,都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我党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宪法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标,是否保障人权、在何种程度上保障人权,是判断一部宪法能否称之为宪法,以及是否是一部良宪的重要标准。
第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实践要求运用宪法思维执政。民主、法治、人权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优秀成果,这些口号不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而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中国共产党人扬弃一般意义上的政治文明理论,创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就是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其一,我国宪法确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国家政权的归属,建立了相应的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提供正当性基础和法律保障。其二,中国共产党理应充分运用宪法思维执政,将我国现行宪法从文本落实到现实生活,加强宪法实施,使我国现行宪法不仅是社会全体成员的美好期待与愿景,而且是每个公民都能享受的文明成果。其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践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诸如如何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如何处理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如何调控中央与地方关系,如何面对改革过程中法律缺位、或法律过时等法治困境,如何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如何协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如何通过制度有效遏制腐败等,也需要运用宏观性思维来应对。运用宪法思维应对重大现实问题,有利于把握问题的尺度与底线,可以确保我们在解决上述重大问题的过程中,不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方向。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31期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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