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热议“借读费”
本报讯 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讨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会上,“借读费”是否应当继续存在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的热点话题。
此次提交审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并没有涉及“借读费”的去留问题,但此前对修订草案进行审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调研的基础上列举了关于“借读费”的赞成和反对声音,认为有必要随修订草案一并提交审议。
审查意见提供了两种不同意见的理由。赞成方认为,教育资源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平衡,学生择校的现象不可能一时杜绝,如果立即取消可能会给收费学校造成较大损失,也可能会使一些优秀教师流失。而反对方认为,义务教育经费已经有法律保障,不存在经费不足的问题,收费并不能遏制大额班的问题,收取“借读费”会加剧城乡和地区之间师资力量的失衡,不利于取消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级,有失教育公平,更容易导致腐败。
列席会议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负责人认为,“借读费”的存在是由于教育资源分布的不均衡,这是教育在长期发展中出现的临时现象,目前来看有一定存在的合理性,因为它毕竟保障了一部分优质师资的稳定,也相对改善了办学条件。实际上,国内很多教育发展快速的发达地区,也保留了收取“借读费”的做法。
对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一些人认为,因为此次修改的实施办法已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将大大解决以往存在的学校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所以取消“借读费”有一个很充分的理由,那就是教育公平。虽然教育资源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平衡,但这也不能成为高额收取“借读费”的依据。
另一些人也提出质疑:肯缴纳高额“借读费”的家长往往经济条件比较好或者社会活动能力比较强,如果不收取费用,仅凭一张条子就让孩子跨学区就读,对学校所在学区的孩子更是一种不公平。收取“借读费”起到了对破坏规则的惩罚作用。
“既然是义务教育,收费就不应该以任何理由存在,这次立法就该明确规定。”“如果择校的问题解决不了,我认为不仅要收费,而且还要高收费。”尽管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激烈争论,但目前尚未达成共识。
据了解,从2008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新疆昌吉州近3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不再交借读费。昌吉州成为新疆第一个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借读费的地州。 (潘从武)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35期一版 作者:潘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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