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化执法”应当慎提慎用
本报讯 黄任在2008年6月10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撰文说,一些单位或管理人员采取所谓“人性化执法”的措施其实违背了法的精神。人性化执法应当有法律依据,而且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违法了。人性化执法也不能违法,否则,就是我们的法律有问题。比如,有些行政机关以法律规定罚款数额较大、违法当事人难以承受、处罚难以实施为由,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减轻罚款数额。表面上看,是照顾了违法当事人,也能够罚下去,好像非常“人性化”。但是,有些法律特别是涉及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之所以设定高额罚款,目的就在于通过实施高额罚款来制止违法行为,通过经济上的严厉制裁,教育当事人不敢再有第二次违法,否则就会付出经济上的沉重代价,通过严厉威慑,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可是,以“人性化执法”为名实施减轻罚款,容易带来“违法当事人不觉着严厉,为了弥补损失再次违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社会秩序得不到有效维护,执法机关反而举着人性化执法的大旗长期把罚款作为生财之道”的负面影响,远远背离了立法宗旨,这实际是违法之举。
他认为,“人性化执法”的前提必须是合法,否则,就是“人性化违法”。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36期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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