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应引入“成本-效益”分析
本报讯 傅达林在2008年4月21日《 学习时报》撰文说,海南今年着力探索建立政府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从2008年起,各厅局上报省政府的立法项目材料中,都必须附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海南将选择一些社会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政府立法项目,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从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社会成本及立法效益等方面对法规进行评估,客观分析法规将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他认为,在立法中引入经济学上的成本分析工具,借助效益评估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海南的做法切中了当前政府立法的要害,值得关注。
他说,在人类追求正义的旅途上,立法作为分配正义的环节,被寄托了太多公正价值的期待,人们往往将条款的公正视为良法的最终价值标准。然而,用法律经济学原理分析,不考虑立法成本而单纯追求内容公正的立法,不一定能造出良法。
他说,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只有当一个新制度带来的收益大于制度变迁的成本时,新制度才会被接受。法律作为国家的一种制度供给,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包括立法成本和法律实施成本以及社会为遵守法律而付出的社会成本,这些成本的投入最终都是为了收取安定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权利、增进社会福祉等社会效益。制定良法的成本必须小于其社会效益,否则就没有必要立法。正因为如此,在国外,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程序是作为强制性要求进入立法过程的。从实施效果上看,一些国家的立法成本与效益评估机制,在提高立法质量和社会效益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他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在“立法快车道”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认真审视我国立法实践,立法质量不高、不计成本、效益低下的现象也比较突出,一些新法实施后并不能起到立竿见影的功效,有些条款则在实践中逐渐沦为休眠条款,而一些不合时宜的“古董法规”甚至仍然“威风凛凛”。这里面固然有执法的原因,但也有立法方面的原因。由于我国立法的“成本-效益”定量分析和评价机制不完善,在立法过程中往往忽略了对立法项目进行必要性和成本效益评估,甚至不关心法律实施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导致法律的现实功能大打折扣。
他认为,“成本-效益”分析并不只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它更是现代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理性,用过高的成本去追求较小的效益一般不是常人的行为选择,只有当效益大于成本时人们才会采取理性的行为。对于国家立法行为而言同样如此。从某种程度上说,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如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以法律价值的追求为导向,以法律调整的作用为手段,追求的是立法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某项法律的必要性、收益性,理应成为制定良法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他说,海南率先对政府立法实行成本与效益分析制度,为建立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提供了示范。当然,对于国家立法机制的完善而言,良法的制定不仅仅在于立法之前的“成本-效益”预测性评估,还应当建立健全对法律法规的运行全过程进行“成本-效益”评估机制,并最终从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监督、法律实施等诸多环节优化法律运行机制,寻求更多的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益的制度性路径。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36期三版)
你可以使用这个链接引用该篇文章 http://publishblog.blogchina.com/blog/tb.b?diaryID=6745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