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开我们的翅膀 护着你飞翔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
□ 本报记者 贾玉坤 通讯员 程 林 殷大强
6月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作出重要批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执法检查要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抓住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推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使社会、学校、家庭等各方面更好地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6月3日至6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本省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调研等多种形式,在兰州、白银两市进行了广泛细致的检查。
检查发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履行保护职责,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位一体”的保护网络基本建成,较好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实施初步取得成效。同时,在具体贯彻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家庭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个阵地
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极大,比如父辈爱喝酒,孩子也就学着喝,父母爱打牌,娃娃肯定小小就认得麻将牌了。
——白银区人大代表、四龙镇金山村村主任 刘晓红
据参加此次执法检查的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梁国安介绍,在检查中发现,仍有相当一部分家长要么不知道有这部法律,要么仅仅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但具体条文不甚了了,这点在我省的农村地区、偏远山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表现更为突出。一些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由于缺乏法制思想的灌输,法律意识淡薄,不学习家庭教育知识,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履行或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仍较为突出。一些家长不讲求教育方法,或简单粗暴、动辄打骂或疏于管教、放任自流或放纵溺爱、宠爱无度,这些失当的家教模式都给孩子日后走上犯罪道路埋下了祸根。检查中发现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一些学生初中毕业后,或由于家庭经济拮据,或成绩不好,升高中无望,无学可上,无业可就,流落社会,成了15—18岁的特殊一群。他们心理空虚,无事生非,聚众滋事,成为潜在的社会隐患。
在兰州市城关区召开的座谈会上,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办事处主任齐彩虹说:“父母要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物质生活环境、学习探索的环境、休闲娱乐环境和家庭成员和睦相处的人际环境等等,这些都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需的家庭条件。家庭环境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教育因素。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使孩子活泼开朗、勤思好学、积极向上,打好做人的基础;不良的家庭环境会使孩子自私狭隘、行为放任、品格堕落,乃至成为社会的叛逆者。”兰州市酒泉路小学家长学校委员张骥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必要性,确立了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父母抚养教育孩子不能随心所欲,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素质。而且,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有责任对父母进行指导,这是对未成年人有效实施家庭保护的必要前提。针对这些问题,张骥建议,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家长的教育,推进家长学校的建设,使家长能够全面地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张骥说,这里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应当是广义的,除了必要的法制教育,对父母来说首先要学习作为监护人的基本职责和规范。二是向孩子学习,了解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比如现代社会大众传媒的发展对孩子的影响很大,他们了解了许多父母并不了解的东西,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也发生了许多变化。父母要在与孩子相处中,善于学习自己不懂的东西,了解孩子的变化,不能凭想当然、凭以往的经验教育孩子。三是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掌握基本的规律和方法。四是在实践中学习,学会举一反三,进而不断达到教育孩子的新境界。
学校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核心还是教育
未成年人大多是在校学生,对未成年人来说,有9年或12年的时间在中小学学习和生活,这正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时期。所以,学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兰州市水车园小学校长 蔚智林
在兰州市城关区举行的座谈会上,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效东说,重视爱护关心青少年的教育和成长,就是关心我们民族、我们国家的未来。青少年的保护问题内容非常庞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核心还是教育。我们各级领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教育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工作者,要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把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放在重要位置,否则这部法律就贯彻不好。针对甘肃省中小学校舍危房较多的情况,孙效东副主任在检查中特别强调,一定要将这些危房的改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和社区村镇建设总体规划中来,逐年加大投入、逐步改善学校、学生宿舍及配套设施建设。
据省教育部门的负责人介绍,针对在城镇化进程中,教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留守儿童的教育、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规模容量严重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等问题。教育部门建议,要认真研究,加大投入,科学规划中小学发展和学校布局,适当集中财力,合并、改建、扩建一批中小学校,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教育公平,切实解决全省中小学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规模容量严重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
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也成为现在学校教育关注的重点。兰州市水车园小学校长蔚智林认为,未成年人大多是在校学生,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是相通的,要重视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特别要把关注的目光放在特殊青少年群体上。我省也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专门学校。
兰州市城关区南河小学大队辅导员贺娟认为,近年来,非典型性肺炎、手足口病、地震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社会保护: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
在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救灾过程中,救灾人员首先开展对学校等地方的救援,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的关于社会保护的要求。
——白银市白银区四龙镇人大代表 李明生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和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的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对他们的基本权益进行优先、特殊的保护,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检查中记者了解到,目前,甘肃省通过各项措施,加强了青少年文化阵地建设,兴建了一批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并逐步免费或优惠向未成年人开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加大了联合执法力度,净化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各级文化部门会同公安、工商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环境进行清理整顿,加强了对校园周边“三厅一室一吧”的治理整顿活动;初步建立孤儿、流浪儿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体系,努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思想道德建设及孤残儿童的抚育、治疗和救助工作,彰显社会温暖。
据省文化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甘肃省正在积极开展包括甘肃省博物馆在内的20个公共文化设施的免费开放试点工作,其他博物馆、纪念馆将于今年年底前全部免费开放。未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在接纳未成年人过程中,也坚持节假日免费开放,平时对集体参观的未成年人实行免费,对持学生证参观的未成年人实行半价优惠的政策。通过免费开放,大大丰富了未成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课外活动空间。例如,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八路军兰州办事处纪念馆是全国率先实行门票免费的纪念馆,自2002年开始试点,2003年全面铺开后,接待社会各界观众80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约为26万人次,占到接待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使广大未成年人接受了鲜活生动、感人至深的爱国主义教育。
但是,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各类公益性设施还严重不足,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表现尤为突出,严重制约了广大未成年人的课外活动空间,不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这些年来,各项专项治理活动虽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综合执法力度不够、日常管理不到位、一些违法经营行为多次反复等问题。虽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违规行为在城市里明显减少,但却出现了向城乡接合部和农村转移的不良势头,且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对这些地区的经常性监管。部分单亲家庭、农村留守儿童、孤儿、流浪儿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教育和保护问题依然突出。
司法保护: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增长趋势,虽然依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我省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2000年有80多人,而2008年1至5月份全省公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达533人。由于条件的限制却未能达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的要求。
—— 甘肃省司法厅
资料显示,近年来,虽然甘肃省依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占全部犯罪人员的比率基本上在15%—20%之间徘徊,时高时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势头并未得到有效遏制。作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司法保护的主要力量,甘肃省各级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单位在工作中都能够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规定在审查批捕、起诉办案环节上必须坚持每案提审制度,把询问当作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感化的良好时机,注意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兴趣爱好、犯罪原因、家庭关系等,确定询问方式语言,做好有的放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寻找感化点,促使他们痛改前非,真心悔过。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依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准确、审慎把握逮捕、起诉尺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把少年刑事审判纳入专项管理,并陆续在刑庭设立“少年法庭”、“少年合议庭”,指定专人审理,严格遵守审判程序,保障诉权,慎重适用刑罚,把教育、挽救、感化延伸到庭审的各个环节。甘肃省法院系统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牢牢把握开庭前、庭审中、宣判前和宣判后四个最有效的教育环节。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单位针对未成年劳教人员的心理特点,组织未成年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进行一关(交友关)二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四自(自尊、自爱、自重、自强)教育活动,启发引导他们辨清是非,转化思想认识,稳定思想情绪,积极启发引导,比照其所触犯法律,剖析利害关系,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从日常生活中关心爱护他们,发现优点长处及时表扬,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另外,据甘肃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人介绍,各级共青团、司法行政部门利用12355青少年心理健康咨询平台、甘肃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协会和创建优秀“青少年岗”活动,全力实施各类青少年行动,充分发挥律师、志愿心理咨询师、青少年社会事务社会者专业队伍的支撑作用,加强未成年人来信来访案件的查处力度,面向有罪错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工作,全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措施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也发挥了基础性防护作用。
在兰州监狱调研时,检查组了解到,受经费制约,甘肃省目前还没有一所专门的未成年犯管教场所,未成年犯由兰州监狱下设一个未成年犯管区管理;由于在押犯逐年增加,未成年犯管区硬件设施和软件建设已很难满足发展需要,一些未成年犯满18岁之后就不得不转入成年犯监区继续改造;近年因年满18岁而转入成人犯监区改造的约400多人,这样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在所难免,非常不利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因为缺乏必要的经费(未成年犯的教育经费仅为每人每年170元)和师资配备,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难以完成。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38期四版 作者:贾玉坤 程林 殷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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