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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情快讯(2008年第38期)- -| 回首页 | 2008年索引 | - -政治资源的公平配置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

法律监督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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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不容易

  本报讯 谢鹏程在2008年5月5日《学习时报》撰文说,原检察长贾春旺同志在离任之际语重心长地说:“回顾这五年工作,我有三点体会:一是法律监督很重要,二是法律监督不容易,三是检察工作一定会做得更好。”他认为,这一番话,平凡中蕴含着深奥和曲折,特别是第二句话给每位与会者以深刻的印象。经过三十年来的恢复、重建和改革,检察制度日益完善,检察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是,检察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是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得不够好,在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方面的成效,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既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又要把握好法律监督的力度,做好检察工作确实不容易。
  他认为,一是法律监督的权力配置还不尽完善。法律监督作为一项国家职能,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监督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专门活动。检察权是实现法律监督的法定途径和手段。如果检察权配置不到位,检察机关对执法和司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就难以到位。根据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即个案监督,是通过诉讼进行的监督。但是,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和诉讼监督在许多方面存在着知情渠道不畅通,发现违法犯罪的能力不强,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手段不明确、不具体,对发生违法行为较多、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纠正乏力,法律监督在一些情况下难以真正得到落实,产生良好的效果。
  二是法律监督的作用比较有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既是重要的,也是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譬如,通过履行公诉等职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通过履行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职能,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追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有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促进廉政勤政建设;通过履行对诉讼活动的监督职能,促使诉讼中的违法情况得到纠正,有利于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清除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然而,法律监督毕竟是一种督促机制、辅助机制和保障机制,既要监督制约其他机关的权力,又不能代替被监督者作出决定或者直接进行管理;而且,法律监督只是在社会主义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监督,必须在这个监督体系中找准位置、协同作战、共同发挥作用。把握好法律监督的力度,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往往需要较高的政策和法律水平。
  三是法律监督的保障机制仍不健全。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不同于人民法院,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机关的这种领导体制,是在总结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确立的,从根本上讲是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宪法确立的检察领导体制是科学的,但由于相关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够配套,造成这一体制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问题主要集中在干部管理和经费保障上。在干部管理方面,目前党内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但上级检察院难以有效地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在经费保障方面,目前实行的是“分级财政、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近年来中央虽然逐步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但由于检察经费的国家保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既存在一些检察机关得不到基本保障的问题,也存在各地保障标准差异过大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特别是以收定支、收支挂钩或明脱暗挂的现象仍然影响和妨碍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是法律监督的社会认可度还不高。近年来,随着检察工作和检察理论的发展,法律监督的社会认可度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社会上了解检察工作的人不够多、认识不够全面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检察理论和检察改革都面临着许多挑战。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38期三版)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8年07月1日 星期二 09:35】【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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