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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止于诉讼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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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止于诉讼瓶颈

□ 傅达林

  焦急中等待了52天,依旧没有得到法院是否立案的通知。近日,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原告——湖南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5位退休职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见6月25日《法制日报》)
  自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此起彼伏的政府信息不公开案就表明,立法的效应已如春风吹遍城乡田野,公民心底的知情权诉求已被骤然间撩起,这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原本是难得的机遇。
  然而,面对公民的权利主张,司法缘何显得如此被动?表面上看,受案法院迟迟不立案的理由是《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标准,司法机关难以把握。但从更深层面分析,对于此类“牵扯关系甚大”的案件,不排除司法机关惧于行政权威而不敢轻易接手的可能。在挑战行政权威的当口,政府信息不公开案无疑会成为特定时期的一个“烫手山芋”。
  即便如此,笔者依然坚信,司法作为一支捍卫法治的终极力量,能够且必须对政府起到强劲的监督和制约功能。缺乏强有力的司法救济,单靠政府部门的良知与自觉,信息公开对普通公民而言仍无异于画饼充饥。只有让那些不遵循政府信息公开规则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亲身体验一下“当被告的感觉”,才能将其逼到信息公开的问责石壁,让他们感受到身处信息公开强大洪流中的危机,从而迫使其彻底改变传统行政思维,从骨子里植入尊重民权的现代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
  那么,该如何破解当前的这种司法困局呢?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谋求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的独立性。只有增强司法的抗干扰能力,才能让各级法院在面对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时无所畏惧,由此才能在监督督促政府信息公开上有所作为。作为国家最高司法领导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研究对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各级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有章可循。而最显当务之急的,乃是各级法院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启动对政府信息不公开案的司法程序,还公民一个程序正义。否则,在司法迟迟无所作为的被动尴尬中,损害的最终将会是司法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作者为职业撰稿人)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38期一版  作者:傅达林)

【作者: 《人民之声报》】【访问统计:】【2008年07月1日 星期二 10:11】【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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