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质问:公交立法要“养胖”公交还是“养壮”公交
本报讯 据《大河报》报道,7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促进城市公交发展、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但有一些条款限制乘客权利过于苛刻,一些由公交引起的交通秩序混乱也没有设置法律责任。于是,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质问:公交立法要“养胖”公交还是“养壮”公交?
前些年,经营城市作为一个时髦的概念,在城市发展中广泛运用,公交也名列其中。政府对公交的发展投入偏少,将一些线路的经营权卖给一些个体业主经营,而赢利是个体业主投资公交的最大追求。于是就出现了一些公交车辆对老年人、伤残军人等应该受到社会关照的群体乘车没有票价优惠的情况,社会对此反映强烈。
为解决这一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优先发展公交,政府责无旁贷。城市公交发展应当按照设施用地优先、资金安排投入优先、路权分配优先、财税扶持优先的原则,政府主导。政府不但要加大对城市公交停车场、换乘枢纽站、首末站等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还要采取财政补贴、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予以支持。对于城市公交企业缴纳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先征后补,用于城市公交车辆更新。对于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交领域的,政府还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发展。老年人、儿童、中小学生、残疾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乘车或者优惠乘车待遇。
针对外地人员对郑州地理不熟悉,乘坐公交车到哪里下车不清楚,没有乘坐到地点或者超过地点的情况时有发生的现象,《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售票员在运营服务时要按照规定报清路线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最高处以500元的罚款。
但《条例(草案)》规定:乘客乘坐公交车,不得携带体积超过0.2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5米的物品。常委会组成人员计算了一下,0.25立方米就是长50厘米、宽50厘米、高1米左右的物体。如果进城务工人员携带两个被子卷,体积就超标了,这样不利于群众出行,也将一些携带行李外出打工的农民工排除在乘坐公交车之外。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我们经常看到,在路口,公交车违反交通信号,一下横在道路中间。在公交站点,公交车不是依次停放,而是两辆车并排停下,占据了整个道路或道路的大部分。虽然《条例(草案)》规定:驾驶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依次进出站,但如果违反此规定,后面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却没有作出惩戒性的规定。
对于《条例(草案)》关于“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线路经营者依法取得的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承包、转让、出租、入股、质押”、“线路经营者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转让经营权”、“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经营的,经营合同期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等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不予赞同。
他们认为,2005年,国家为了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部作出规定,社会资金可以投资社会公用事业,包括城市绿化、供热、供水、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该条例草案也规定,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城市公共交通领域,促进投资主题多元化。但是,该条例草案同时又不允许线路经营权联营,不允许转让。这样,除了法规本身互相矛盾外,还势必会形成公交公司一家垄断城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现象。
于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严肃指出:公交垄断经营,只会“养胖”公交,而不能使城市公交壮大起来。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39期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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