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出台若干意见
提出多项加强立法监督自身建设新举措
本报讯 据《深圳商报》报道,7月4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56次主任会议,通过了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学习贯彻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提出,要引入立法辩论机制、强化计划预算实质性审查监督、增加常委会会议次数、建立常委会委员考勤制度等。
《若干意见》提出,立法方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六个领域的立法,即:加强社会立法,在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上取得突破。加强经济立法,在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上取得突破。加强行政立法,在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上取得突破;加快制定行政组织机构、行政编制、绩效考核、行政问责等方面法规,设立和规范“大职能、宽领域”的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等综合行政部门,以立法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文化立法,在推进文化发展上取得突破。加强城市管理立法,在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上取得突破:尝试建立“交通违例累进加罚制度”、“社区服务令制度”、“失信违法公示制度”等惩戒矫正机制,厉行法治,促进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立法,在创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具体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上取得突破,加快制定出台《深圳市舆论监督条例》等法规。
为实现立法工作的上述突破,《若干意见》提出,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要着力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包括要整合立法资源,逐步实施法规草案集中起草,形成统一、高效的立法机制。建立法规公开征询制度,引入公众参与,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加强法规绩效评估,制定的法规实施一年后要进行效果评估检讨。探索委托立法等形式,提高立法效率等。
《若干意见》提出,监督方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在做好常规性审查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探索计划预算的实质性审查途径,强化对政府预算、决算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审查监督。
《若干意见》提出,今后,如代表对财政预算、重大项目、重大决策和其他“热点”问题提出询问、质询案,常委会将原则支持,经审查后组织开展。要选择重要疑难问题,开展特定问题调查。采取成立计划预算审查顾问协助小组和利用中介机构介入审查的办法,加强计划预算审查监督力量。扩大人代会审查部门预算的比例,把现在每年重点审查2至4个部门,扩大到4至10个部门,逐步实行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重点审议。
在常委会制度建设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适当扩大市人大会议市民旁听人员的范围和数量;改进重要议案审议、表决方式,审议法规草案和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方法;适当增加常委会全体会议,减少分组审议;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会议次数,根据需要延长会议会期,提高审议质量;健全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会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定期通报,并建立必要的诫勉制度。
为了督促常委会委员切实依法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履行好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义务,这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出席、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情况进行考勤的意见,规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等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情况进行考勤,分别按照出席、请假、缺席登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申请,未经批准或同意没有到会视为缺席。每次会议考勤情况,都要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通报。从而保证常委会会议有较高的到会率。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40期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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