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古:为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人员“立规矩”
本报讯 (通讯员 陈志和)6月26日,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召开了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了《兰州市红古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出席、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工作制度的制定出台,标志着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更趋规范化、制度化。
该《规定》要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每次会议,长期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主动提出辞职。在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议题安排,积极参加有关视察、调查活动,听取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做好审议的准备工作。在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审议议题,发言简明扼要,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同时,要认真行使表决权。
《规定》要求,区政府区长或副区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是否列席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进行确定。列席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与常委会有冲突时,原则上要服从常委会会议。“一府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所作的报告,分别由区政府区长、副区长、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到会报告。所有列席人员要全程参加会议,认真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如实负责地解答有关问题。
同时,《规定》还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情况和全体与会人员的到会情况,要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通报。“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情况将列为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干部任职资格的内容之一。
(《人民之声报》2008年第43期二版 作者:陈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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